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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景玉殺害小燈泡 一審逃死判無期
台北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,士林地院今天(12日)上午宣判,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,犯罪明確,依照兩公約對於精神病患不得判處死刑,判決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王景玉到庭聆聽宣判,面無表情,低頭看著桌面,偶而將眼神移到檢察官的位置,燈泡母以及律師都沒有到庭。
兇嫌王景玉的父親今天早上電話採訪時說,語氣冷靜地說:「不管他,法官有法官自己的看法。」隨即掛上電話不願回應其他問題。
去年3月28日上午11點多,劉姓4歲女童(小燈泡)騎學步車行經內湖區環山路,遭到王景玉持剁刀攻擊,將小燈泡的頸部切23刀,當場身首異處,案經檢察官建議求處極刑,在5月23日起訴,士林地院開庭審理,經慈濟大學專家教授陳若璋鑑定,認為他在行凶時,對於割頸的行為,冷漠、沒有感覺,殺人對他而言,其實與切東西一樣。
王經過2次鑑定,都認為患有思覺失調症,智商68分,但檢方的精神鑑定,認為他能將機車騎回家擺放、尋找弱小女童,顯示犯案時舉有思覺能力,檢方因而求處極刑。法院囑託的鑑定人則認為,王病識感低,就算治療,未來再犯風險高。
王曾在開庭審理間,2度下跪道歉,王嫌的父親要他道歉,跟家屬說對不起,但燈泡母第一次看到王嫌時,表示現在談道歉還太早,第2次面對王下跪,並沒有直視王嫌。另外,修復式司法部分已經暫停。
(中時電子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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